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康**、北海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3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张*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北海**有限公司与北海市**舶修造厂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益**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益**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长**南宁办事处、王**等与广西铭**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北海市**有限公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州市**责任公司与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