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中国长**南宁办事处对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书面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长**南宁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长**南宁办事处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铭**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已就本案的执行纠纷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中国长**南宁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