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刘**、韩*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韩*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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