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曾**、曾**诉被告南宁桂**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蓝**、曾**、曾**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蓝**、曾**、曾一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秀菊、曾**、曾**撤回起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