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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桂**业有限公司与农从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从宁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农从宁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农从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从宁撤回起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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