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龙**、广西东**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76元,保全费2245元。因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由原告南宁**限责任公司负担3238元,另3238元由本院退回南宁市**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