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和人民陪审员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邹**担任记录。原告梁*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梁*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告谭**于2014年4月29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梁*借款10万元,2015年8月6日被告谭**因涉嫌诈骗罪被钟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