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农**、农朝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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