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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蒙贤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博**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限公司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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