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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广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邹**以服从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仲裁(2015)第130号仲裁裁决书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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