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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谢**、中国人民**司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幼枝因与被上诉人谢**、中国人民**司罗城支公司、一审被告韦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忻城县人民法院(2015)忻*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幼枝又以二审期间无法供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幼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莫幼枝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莫幼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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