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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超巽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超巽申请宣告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朱**的公告,宣告死亡公告期间1年届满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朱*巽诉称,横县横**居委会居民朱**,原住广西横县横州镇洪德街83号,生前生育子女有:朱*鼎(已故)、朱*昌(已故)、朱*雄、朱*巽、朱**(已故)。被申请人朱*雄,男,汉族,1928年2月26日出生,广西横县人,原住广西横县横州镇洪德街83号,申请人朱*巽与朱*雄是同胞兄弟,因朱*雄于解放前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达60多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朱*雄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朱**,男,原住址横县横州镇洪德街83号。申请人朱**是朱**的同胞弟弟。申请人的父亲朱**与母亲邓**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朱**、朱**、朱**、朱**、朱**,朱**、邓**、朱**、朱**、朱**均已去世。1946年,朱**去当兵。朱**当兵前未婚。1957年,申请人的叔叔朱**曾在广州见过朱**。但之后朱**就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朱**曾于1980年左右在香港登报寻找过朱**,但未有朱**的消息,朱**至今下落不明。因朱**失踪已有几十年,故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宣告朱**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现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此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横县横**居委会及横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证明》证实。且经本院发出寻找朱**的公告,1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其仍然下落不明。朱**的父母已死亡,申请人作为朱**的同胞兄弟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朱**死亡,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朱**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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