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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设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胜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乔胜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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