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兰*高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高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继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兰继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许**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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