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银**柳州分行与宾**、秦*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二)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宾**、秦*花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宾雄俊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车辆,但因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扣押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二)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