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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总公司与梧州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梧**总公司(以下简称:乡镇公司)与被告梧**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乡镇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乡镇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8日订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派出车辆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被告凭原告开出货物运输发票后结算运费,合同期为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为被告提供了货运服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剩余的运费83565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拒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8356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乡镇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乡镇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脑查询单,拟证明被告雷**司的主体资格情况;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及存在货物运输关系的情况;4.送货回单5张,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运费共144483.7元,已付60918.7元,尚欠运费83565元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雷*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雷**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1月以来,原告乡镇公司与被告雷**司就有运输货物的业务外来。2014年3月8日,原告乡镇公司与被告雷**司签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乡镇公司派出车辆从梧州快捷、安全稳妥地将被告雷**司提供的货物运抵广东沿海各地;运费结算按货物起运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运费,被告雷**司凭原告乡镇公司开出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算运费;合同期限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等内容。合同签订前后,原告乡镇公司为被告雷**司提供了多次货物运输服务,并将送货单交由被告雷**司核对,被告雷**司核对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13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7月4日在原告乡镇公司的5份送货单上由彭**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并确认5份送货单的运费共为144483.7元。原告也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014年3月8日、2014年7月4日开出发票给被告雷**司职员彭**签收。之后,被告雷**司只支付原告乡镇公司运费60918.7元,尚欠原告乡镇公司运费835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为此,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以答辩事由予以抗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但被告没有依约全面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拖欠原告83565元未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8356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导致原告遭受利息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也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梧州市**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总公司支付运费83565元;

二、被告梧州市**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以运费83565元为基数参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梧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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