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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与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有安诉被告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有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有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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