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朱**、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陈**以与被告朱**、黄*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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