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东**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限公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县东**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果县东**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果县东**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6400元(已交),由原告平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