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起**限公司诉被告黄**、广西平**炼有限公司、黄**、杜**、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起**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果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40元,由原告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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