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宏**有限公司、广西宏**有限公司容县公公司等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宏**有限公司、广西宏**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宏**有限公司、广西宏**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广西宏志**司容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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