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7月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7元,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防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桂P×××××号别克小轿车一辆,但由于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现被执行人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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