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天**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西天**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