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