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3元,减半收取3716.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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