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在银行存款1600元及已向扶**管所送达协助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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