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至杭州**三西路606号世纪联华旁的停车场内,将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1.1571克)贩卖给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李*身上又查获七包氯胺酮(净重共计10.4066克)。案发后,上述毒品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案件回执单、户籍证明、毒品上交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王*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意见、毒品重量检测意见、毒品成分检验意见,搜查视频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