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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黎华侨林场与扶绥县东罗镇客兰村果乐屯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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