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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宁市郜氏**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南宁市郜*大理白**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6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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