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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桂林市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桂林市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杨*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杨*、杨*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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