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以双方当事人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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