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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