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