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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婚姻期间未生育有子女。2012年4月双方收养一小孩,但因未办理收养登记,该小孩已于2015年10月被其生母接走。2007年9月,原、被告在龙元村大寨屯建造一处房屋(大房三间,二层半;小房一间,二层)。从1998年起,原、被告双方外出打工,但由于结婚多年未孕,双方不仅相互埋怨,被告还猜疑原告不贞,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10年在广东中山打工时,被告还经常翻查原告手机的通话记录,并无端指责原告与异性通话,在遭到原告反驳后还对原告进行殴打。2011年,原告因为劝止被告赌博,而被被告从自行车上推倒。被告平时对原告缺少关爱,2011年原告患××期间,被告不为原告提供治病费用,由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均因遭到被告的威胁、恐吓而告终。2012年农历9月15日,原告便携带抱养的小孩前往浙江打工,双方分居已经超过两年,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平均分割原、被告共有坐落于刘三姐镇龙元村大寨屯81号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分为大、小二处,其中大房三间,坐北朝南,二层半;小房一间二层,座北朝南)。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因为多年未育而导致感情不和,双方应该相互体谅,不提离婚之事,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12年收养小孩时的费用都是用被告工伤致残的抚恤金支付的,但收养关系因为被其生母接回而未能维持。多年来,原、被告为治疗不孕不育,把家中积蓄全部花光,因此被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为原告支付治疗××的费用,即便如此,被告也依然尽全力照顾原告。原告所说被告将其从单车上推倒的情况只是意外。此外,被告关门殴打原告也并非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与被告廖*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的交往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后于1998年12月起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婚姻期间,原、被告未生育有子女,为此,双方曾于2012年4月共同抱养一孩子。原告2011年患××期间,被告未尽到照顾义务,加上原、被告婚后未育,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一些裂痕。因未完善收养登记手续,原、被告所抱养的孩子于2015年10月被其生母带回。原告于2012年农历9月15日携带抱养小孩外出务工至今。2015年11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原件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在案进行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原、被告经过半年的交往后登记结婚,在婚姻期间,双方即使经历了多年未育、原告患××、被告工伤致残等无常的变故,依然能共同生活近21年,可见双方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长期外出务工等客观原因,夫妻间缺乏情感交流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夫妻感情,积极沟通,乐观对待,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改正不足,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原、被告属外出务工分居,而非感情不和分居,原告因此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认可。原、被告应找出不育的原因进行有效治疗,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间还有和好可能,应不准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毛*与被告廖*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池**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民法院,开户银行:农**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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