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4)第53号裁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执行标的均在合浦县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北执字第48号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
合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通知双方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