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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妹诉被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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