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陈**、向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陈**及一审被告向*、一审第三人庄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涉案《借据》存在瑕疵的前提下,黄**持有向庄*的转款凭证主张陈**向其借款2425000元,却未提交证据证实陈**与林**、庄*之间存在委托收款关系以及黄**已经向陈**实际交付涉案借款的事实,故黄**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没有依据。1.林**以发送黄**短信的方式指示将涉案借款转付庄*的帐号,证据确凿充分。黄**事先并不认识陈**,出于林**的介绍、担保以及对林**的极度信赖,才同意借款给陈**。借款当天在黄**的商铺,陈**自始至终和林**在一起,其出具借据并接收7.5万元现金之后,其并无独自、特别提出要求支付剩下借款的方式,此后林**即时以发送黄**短信的方式指示将涉案借款转付庄*的帐号。黄**有理由相信林**有权代为指定或指示接收借款的帐号,并且2013年11月2日和11月7日分两次将剩下借款242.5万元转到庄*的账户,履行支付陈**借款的义务。2.借款当日即2013年11月1日,系林**特别发短信将庄*的账号告知黄**的,其发送指示黄**转款的短信时间与借款时间吻合一致,之后,黄**分两次划转资金额242.5万元亦与涉案借款金额相互一致,足以认定黄**两次转款即是支付陈**借款的行为。(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借据》不存在瑕疵。二审判决以《借据》约定现金借款但无现金支付为由,认定《借据》存在瑕疵,与事实不符。本案《借据》约定的“现金”应包括当时交付的现金以及签立《借据》之后转帐支付的现金,“现金”即是借款款项之意,并非是现金支付之意,在具备签立《借据》之后的转款凭证证明的情形之下,本案《借据》不存在任何瑕疵。2.在《借据》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前提下,二审判决适用《最**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法通知)第七条审理本案,明显为无水之源,无据之谈。如此片面理解“现金”之意并适用最高法通知第七条,实系坐实黄**无款可借的虚假事实,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在再审审查过程中,黄**提供一个光盘作为新的证据,光盘中视频的主要内容是黄**要求林**、向*以他们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去银行抵押贷款,用得款还给黄**,林**无论什么情况下,将债务转移到妻子身上,林**、向*表示同意。黄**拟以光盘里的视频内容证明黄**在林**生前到过他的病房要求他偿还本案担保的借款和另外所借的50元,向*和林**承诺变卖抵押财产偿还债务,并称录制视频时陈**也在场。陈**称视频中其没有出现,其也不在场,该视频不是原件。向*称该视频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该视频是经过移动处理制作的,不是原件,也不是完整的视频,不能完整地还原事实的全部真相,不能明确反映是哪笔债务、债务的具体金额和产生债务的原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1.黄**是否已向陈**支付了250万元借款;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3.黄**提供的光盘的作用。

1.关于黄**是否已向陈**支付了250万元借款的问题

黄**主张其向陈**支付了现金7.5万元,但没有任何付款的证据,陈**也予以否认。因此,黄**的该主张应不予采信。另外的242.5万元借款,黄**以其通过银行向庄*的账户转账242.5万元的银行转账回执单为依据主张权利,称该242.5万元系根据林**短信指示转到庄*账户的。但黄**未提交证据证实陈**与林**、庄*之间存在委托收款事宜,陈**也否认曾委托林**代为收款,并认为并未收到涉案的借款,且本案存在黄**自认与林**存在多笔交易、庄*代林**收取多笔款项、庄*在收到该242.5万元款项后并未向陈**转账支付等事实。据此,黄**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向陈**支付了借款242.5万元。

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黄**认为本案《借据》不存在瑕疵,二审法院适用最高法通知第七条审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借据》载明陈**借到黄**现金250万元,而陈**和黄**共同确认该《借据》所载明的250万元现金并未在立《借据》前后实际支付。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借据》存在瑕疵,适用最高法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3.黄**提供的光盘的作用问题

该光盘是黄**本身一直持有的,其在一、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交,直到再审审查过程中才提交,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该光盘内容不能反映出具体的债务情况,陈**、向群均否认其证明作用,黄**亦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因此,该光盘对本案是否应当再审没有作用。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