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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56号吴**等人申请执行黄**、封秉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等人申请执行黄**、封秉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封秉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封秉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赔偿152943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封秉游以其妻子李**名义有13600元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划拨该款并清偿给申请执行人。另外,粤A×××××号轿车以人民币16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债权29600元,尚有123343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未实现。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和次数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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