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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黄**等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黄**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廖诺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黄**的委托代理人刘**、谢*,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廖大妹、涂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按照其与原告刘**、黄**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的《危墙处理协议》之要求对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桂林市**道办事处刘家里23组116号房屋受损墙体用钢筋混凝土进行重建:1、在原墙体基础上建深不小于110厘米、宽不小于60厘米的地基;2、上述地基上建40厘米高地圈梁(钢筋不低于18毫米直径);3、上述地圈梁上砌墙体至二楼,加强接触位置的二楼厚底板;4、原大门两侧各建长、宽不小于40厘米柱体至二楼,原二楼过道圈梁拆除后加强力筋重建;

二、被告刘**赔偿原告刘**、黄**2015年5-10月房屋租金损失4800元。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由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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