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与广西远**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2元,上诉人广西远**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广西远**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5元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