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孟**的申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凌恒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南民初(二)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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