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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任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贺**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从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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