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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塘村民小组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山塘村民小组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62年四固定分配山岭时,在大队的主持下各队都建立有《山岭分配界址登记表》。1982年时有些队的界址不明确,为了解决纠纷问题,大队曾拿各队的《山岭分配界址登记表》出来参考。1996年原告与悦**队就亚赖岭的坡地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山岭分配界址登记表》的原件出来参考,被告不提供。2015年1月份陆川县人民政府对该案进行重新处理,悦**队向政府提供了山塘队的《山岭分配界址登记表》的手抄本复印件,原告对该手抄本有异议,为了核实该手抄件的真实性,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原件核对手抄本内容的真实性,被告拒不出示。现在陆川县人民政府又重新处理亚赖岭的坡地纠纷,原告需要该《山岭分配界址登记表》原件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不出示。原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将1962年“四固定”档案《陆川县万丈大队山岭分配界址登记表》原件提供给原告作为证据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本案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山塘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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