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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禤*与被告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禤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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