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超**责任公司因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灵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上诉人广西超**责任公司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西超**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广**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