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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超**责任公司与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超**责任公司因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灵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上诉人广西超**责任公司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西超**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广**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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