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汉健、言成显等与南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农**、言成显因与被上诉人南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农**、言成显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农汉健、言成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农汉健、言成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农**、言**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农**、言**承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农**、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