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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