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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玉林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玉林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是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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