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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甲与覃*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甲诉被告覃*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彩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甲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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