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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被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冠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莫*于2009年2月在广东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双方分居生活一年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另外,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由于原告身体的原因未生育子女,原告内心愧疚,希望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让被告组合新的家庭传宗接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刘*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有:

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莫*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原告目前不能生育,但被告并未因此嫌弃原告,被告愿意维持婚姻关系继续照顾原告,并想尽一切办法治疗原告的不孕不育症。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莫*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经过开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莫*于2009年2月在广东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答辩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婚至今已逾五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从原告陈述的矛盾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因自身的原因未能生育而对被告心存愧疚,但被告自始表示不嫌弃原告,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想尽一切办法治疗原告的不孕不育症,可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彼此感情,相互照顾与包容,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莫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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