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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